业务研究项目系列之保理(第四期)——保理业务中有效应收账款的确认

发布日期:2016-12-28     信息来源:保理业务讨论小组

银监会2014年4月10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可以看出,保理业务的承做基础在于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因此在保理尽职调查初期,应再详细地核查下述各基本要件来确认应收账款的合法与合规,才能充分证明它的有效性,对有效应收账款的确认提出了以下几个重点。  

1. 确认为真实合法之交易

具备合法真实的贸易背景,且无贸易纠纷或争议,购销双方没有争议,且非寄售、试用、代销等交易。一般不被接受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

• 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 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收账款;

• 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未偿付的已到期或逾期应收账款;

• 所有权归属或金额不确定的应收账款;

• 因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债权;

• 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在贷前调查和审查环节,对借款人和债务人均要进行资信调查,重点审查借款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包括: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企业是否利用虚假账龄、虚构应收账款、提前开票等行为进行欺诈行为,防范以虚假贸易背景骗取融资的情况。

2. 明确为赊销方式结算:

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基础交易合同中对买方付款方式明确约定了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3. 有明确的支付时间约定:

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卖方已履行全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根据基础交易合同可以明确计算应收账款到期日。

4. 无债权转让的限制约定:

基础交易合同中未含有限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条款,或者购销合同中不得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5. 交易履行完毕无暇疵:

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更明确的来说,就是基础交易合同中对应收账款债权的确立条件有明确约定,并且卖方在履行对应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后能够提供商业发票、货运单据等证明材料,并且这些债权凭证完整、有效,无瑕疵。

6. 应收账款无质押或转让

非已经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应收账款,也就是确认卖方对申请保理的应收账款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贷前调查和授信审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登网)对拟进行转让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转让的风险。

7. 不存在商纠及违约风险

卖买双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合同具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罚则和违约救济条款。一般容易产生交易风险及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类型如:

• 销售的商品为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大型设备等,买卖合同中包括了一系列售后服务条款,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存在较多不可控、不确定因素的

• 质量标准不统一或质量不稳定、不易量化,容易产生争议的产品等

• 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 建筑工程施工、软件开发等非赊销、非一般贸易形成的债权等。

而在保理业务操作过程中,如果应收账款得不到有效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产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商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商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商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3、保理商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业务骗取保理商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保理商骗取保理融资资金。如果保理商受让了虚假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将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5、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影响银行债权实现。

以上内容主要介绍了在保理业务操作的过程中,确认有效应收账款的几个重点,以及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业务人员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这几个重点及风险来把控保理业务操作的风险性,使保理业务能够平稳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风险及坏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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