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项目系列之典当(第二期)——那些不为熟知的典当术语
发布日期:2016-12-13 信息来源:典当业务讨论小组
典当起源甚古,延续至今,集古老与现代于一身。当我们听到“客户”被称之为“当户”时是否存在疑惑?当我们看到“借款合同”变成了“当票”时是否有些不解?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那些不为熟知的典当术语。
一、典当基本术语
1.当户
是指将一定的标的交至典当行作质押而换取相应当金的人,也称为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俗称借款人。当户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2.典当行
是指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的标的作担保而发放当金的人,也成收当人、承当人或质权人,俗称贷款人、当铺,典当行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3.当物
是指当户与典当行双方在实施某种货币借贷行为时,赖以达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留置典当行用于债权担保的信物,也称当品或典当标的,俗称担保物,即质物。当物一般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交当
是指当户在典当过程中向典当行给付当物用于质押借贷的行为。
5.收当
是指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向当户收取当物用于债权担保的行为。
6.续当
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再次进行典当的行为。
7.赎当
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内向典当行清偿当金本息换回原当物的行为。
8.绝当
也称死当。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的,为绝当。
9.当期
即典当期限,指收当人(典当行)与交档人(当户)在当票或者典当合同中约定交当人付清当金,支付当息费用,赎回当物的时间。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0.当金
又称当价,当本。指交当人将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后,典当行依据当物的实际估计,折扣一定比例支付给交当人的款项。在典当合同中支付当金是典当行的义务。
11.当率
即典当当金利率,当金利率是当金使用的价格。是指收当人(典当行)支付交当人(当户)当金后,按该当金的数额向当户计收利息的利息率。一般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标准。
12.典当综合费及费率
指典当行对当物进行鉴定、保管而发生的鉴定评估费、保管费、工本手续费、保险费等费用的综合,俗称综合费用。典当行向当户计收综合费用采用的标准成为综合费用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质押典当,其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典当,其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典当,其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13.顶当
又称抵当,指当户经与典当行协商,用一种当物替换出原来在押的另一种当物的行为,俗称“当抵当”。若新当价值小于原当价值,由当户补足;若新当价值大于原当价值,则要典当行补差给当户。
14.抽当
指典当期限届满,当户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是通过偿还部分当本,相应赎回部分典当物品的方式,这种部分赎当的方式应注意两点:一是当户所质押当物必须是可分的或者是由几个当物组成的。二是典当行对剩下当物必须进行当物重估,并根据新的估价重新签订当票或典当合同。
15.当出
过去当铺对放款的称呼,指典当行发放当金的行为,又称“放当”。
16.绝当品处置
也叫“出当”。指典当行对当期已满既不赎回又不办理续当手续的死当物品,通过拍卖、寄出和自行销售等方式处理,用以变现收回典当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出当的前提条件是“绝当”,收当人取得当物的处分权。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1) 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 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3)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 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典当法律术语
1.典当合同
发放当金是狭义典当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主要表现为典当双方完成订立书面典当合同的行为。典当行凭合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凭合同从典当行获得当金。狭义的典当合同专指当票,广义的典当合同还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共三种类型。
2.当票
(1)当票的基本概念。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作为狭义的典当合同,当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表现为法定的当票。
(2)当票的法律特征
①当票是书面合同。
②当票是格式合同。
③当票是双务合同。
④当票是有偿合同。
3.质押
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4.抵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第二个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时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合,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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