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项目系列之租赁(第二期)——融资租赁科普篇

发布日期:2016-12-13     信息来源:租赁业务讨论小组

租赁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交易形式,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生产社会化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从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原始租赁活动发展到今天各种复杂的创新租赁形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租赁的内涵也不断发展和变化,租赁形式不断创新,租赁交易合同也日渐复杂,租赁业从原始租赁阶段向更高级的传统租赁、近代租赁、现代租赁阶段发展,租赁的内涵日益丰富。

现代租赁业产生的标志就是1952年美国国际租赁公司成立,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开始引入融资租赁,相继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1981年4月成立)和第一家中资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1981年7月成立)。近些年来,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与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截至2015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三类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4508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47家,内资租赁190家,外资租赁4271家)。在本文,我们将简要介绍融资租赁的特点、业务模式以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一、租赁的种类及特点

租赁是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活动由来已久。现代租赁已成为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用于补充或部分替代其他筹资方式。现代租赁的种类很多,通常按照性质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

经营租赁又称营运租赁、服务租赁,是指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设备,并提供设备维修和人员培训等的服务性业务。经营租赁通常为短期租赁,承租人采用经营租赁的目的主要不是融通资本,而是为了获得设备的短期使用以及出租人提供的专门技术服务。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融通资本。与一般融资不同,一般融资的对象是资本,而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于一身,具有借贷性质,是承租人筹集长期借入资本的一种特殊方式。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租赁程序不同。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2)租赁期限不同。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3)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4)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5)租赁的实质不同。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二、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在这里,我们按其业务的不同特点,细分为四种具体形式。

(一)直接融资租赁。直接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向供货人购买选定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业务形式。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直接融资租赁是租赁最基本的业务模式,在直接融资租赁中,主要涉及三个交易方: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所涉及的流程如图所示:(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2)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申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3)租赁公司就该租赁物件向供货商购买,签订《购买合同》;(4)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5)供应商交付租赁物;(6)承租人交付租金直至租赁期满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二)售后回租。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租赁公司),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




在售后回租中,其中出售方同承租人为同一人,收购方与出租人为同一方。《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同时签订。租赁期满时,残值处理方式:(1)经由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标的资产可以选择续租、留购或退租;(2)当承租人选择退租时,担保方对标的资产承担回购责任。

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这与抵押贷款有些相似。

(三)转租赁。转租赁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在转租业务过程中,转租人既是承租人又是出租人,第一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于在跨国转租赁业务中可以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所以转租广泛存在于在跨国融资租赁业务。

(四)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它一般要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款人三方当事人。从承租人的角度看,它与其他融资租赁形式并无区别,同样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租期内获得资产的使用权,按期支付租金。但对出租人而言,出租人只垫付购买资产所需现金的一部分(一般为20%~40%),其余部分(60%~80%)则以该资产为担保向贷款人借资支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借款人,既要收取租金又要支付债务。这种融资租赁形式由于租赁收益一般大于借款成本支出,出租人借款购物出租可获得财务杠杆利益,故被称为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三、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体制

(一)按公司性质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类(数据来源: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1、金融租赁企业:指经银监会批准,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此类企业多是银行背景,股东资金优势明显,数量不多,截至2015年底共47家,但是业务规模庞大,在租赁业务中占据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2、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受商务部监管,现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具体规定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因融资渠道相对多元化,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业务能力较强,且企业的数量最多,数量占比超过90%。

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指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具体规定参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来源于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在我国,它们法律标准相同,二者会计的定义也是相同的。但是,由于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还是存在一定差异:(1)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2)财政税收政策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二)按股东背景分,又可以分为三类(参考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

1、银行系租赁公司。以国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为代表,其特点是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业务项目来源于银行内部推荐,客户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业务集中于飞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业务类型以回租赁为主。

2、厂商系租赁公司。以中联重科、西门子、卡特彼勒租赁等为代表,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以直租赁交易结构为主。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营销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3、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以远东宏信、华融租赁为代表,他们为客户提供包括直租赁、回租赁等在内的、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四、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社会认知度

融资租赁公司自开办以来,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明显作用,但是目前它在社会经济中尚未“家喻户晓”。国内许多企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认知,“设备的价值在于创造价值而不在于拥有” 这样的观念在我国不能被广泛接受,许多企业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设备的传统观念上,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广泛开展,影响了租赁产业的成长。此外, 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行业组织,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也致使全社会对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还不太熟悉。

(二)政策扶持力度有限

在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速度很快,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 年开始,随着新《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改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比如: 在会计制度方面,现行会计制度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同时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负债,租赁费不予列支成本; 在税收方面,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很小,仅有很小的减免税; 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政策, 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优惠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并不合算,企业在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法上缺乏积极性,因此也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

(三)中长期资金来源困难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焕发新的生机。但是没有银行入股的租赁公司,其中长期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加之租赁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得不到改善、资金预算能力差等原因,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资金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规模,持续发展动力不足。

(四)经营管理能力欠佳,市场拓展面不足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走上一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自身也存在主要原因。其一,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内控机制,经营管理混乱。国有租赁公司受个别内部人控制严重,他们引导公司盲目投资和放贷; 其二,公司员工具有金融或财务专业知识的很多,但缺乏具有工程机械领域及法律专业知识人才,所能提供的租赁业务很多其实还是变相借贷,还处在与银行信贷拼利率的层面,不能为客户提供满足切身需要的组合产品,难以对客户产生吸引力; 其三,由于既没有银行广阔的客户背景和销售渠道, 又没有制造厂商的支持,导致租赁公司客户群很小,而且不稳定,市场开拓无方。

(五)信用环境差,承租方拖欠租金严重

首先,我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信用环境较差,承租方拖欠租赁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租赁企业平均被拖欠金额占其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严重的甚至高达60% -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导致部分租赁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 其次,个别融资租赁公司机构投资人投资目的不纯,恶意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经营。他们把租赁公司当作融资平台,以各种手段在拖垮融资租赁公司的同时,也败坏了整个租赁行业声誉。

五、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展望

作为中国金融版图的“朝阳产业”,目前融资租赁业正步入特殊发展时期。2014年起,融资租赁进入政策春天,从中央到财税各方均给予行业前所未有的支持力度;此外,经济进入调整周期,企业盈利水平和能力下降,债务风险有所上升,融资租赁正面临挑战。

融资租赁作为与既能融物又能融资,结合两方面的功能于一体的融资方式,在欧美已经是比较成熟和发展比较快的方式。租赁渗透率,指租赁提供的资金总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在欧美发达国家,租赁渗透率一般在20%—30%之间,平均值在17%左右。据相关部门研究和统计,2015年底,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2015年为5.23%,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不能与国家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相适应。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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