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项目系列之担保(第六期)——融资担保纠纷常见意见及建议(二)

发布日期:2016-12-09     信息来源:担保业务讨论小组一组

当前,融资担保形式日益丰富,业务创新以及担保物范围不断扩展均为企业和个人融资拓展了渠道。但与此同时,由于新兴的业务创新模式存在规则不明晰、体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引发各种商业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将基于实际案例,对于担保业务中存在的保证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简单解读。

对抵押物共有人签字审核不严

共有房产抵押是担保业务中易出差错的环节之一。如在一起纠纷中,借款人吴某在借款前,已与其妻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离婚,并约定共有房产归其妻、其女所有。但机构放款时并未对吴某婚姻状况进行仔细核查,亦未要求其提供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文件,而仅凭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据以确认借款人当时的婚姻状态,操作流程有失规范。此外,吴某提供的另一处抵押房产由吴某及其妻女三人共有,但机构并未对除债务人吴某之外的两个房屋共有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认真的审核,从未与其妻女进行直接接触,亦未要求其妻女亲自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只是通过吴某代理两人完成前述所有过程,最终导致放款机构无法证明吴某系有权代理,面临抵押无效的后果。          

【建议】

民法上的所有权,以主体多寡区分为单独所有与共有两种不同形态。单独所有,指所有权的主体为一人而言,乃民法的基本原则。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个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态。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而发生,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及合伙共有等具体类型。其中夫妻共有是最常见的共同共有,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婚姻关系,便产生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同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而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共有基于婚姻这一共同关系而产生,亦应随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以上案例中,房产已经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吴某妻子及女儿所有。由此看来,担保机构放款时,对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措施的,应当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了解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了解财产共有人的详细信息,条件允许下应直接与财产共有人接洽,了解其真实意思,并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另,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在担保机构在进行抵押登记时,应明确财产共有人的真实意思,若房产共有人委托他人代签抵押合同、代办抵押手续的,应要求其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认真审核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谨防伪造、冒签等行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即使所有权证上未登记其中一方,该财产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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