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项目系列之典当(第一期)——典当行业浅析

发布日期:2016-12-02     信息来源:典当业务讨论小组

典当是一种以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为质押品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在我国,这种融资方式具有悠久的历史,其“初见萌芽于两汉,肇始于南朝寺库,人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但当前人们在讨论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改革时,典当业成了被遗忘的角落。


1.典当行业现状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英、美等世界各国典当业生意火爆的报道常见于各类媒体,金融危机似乎给全球的典当业带来了一场盛宴。但唯独中国例外。根据同时期浙江省典当业的调研结果显示,2009年上半年浙江省近半数的典当企业出现亏损。2009年6月底杭州47家典当企业中,21家亏损,其中2008年新设立的8家已开业典当企业中,6家出现亏损,整个典当行业利润总体降幅接近九成(杭州市贸易,2009)。除了浙江省外,上海、广东、山西、山东、江苏等几乎各个省市均有典当业亏损的详细报道,可见同时期中国典当业的亏损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据商务部统计,截至 2016 年 1 月,全国共有典当企业 8039 家,典当企业资产总额同比增3.4%,负债同比增长 1.7%,资产负债率为 6.5%;实现典当总额 975.2 亿元,同比增长 12.8%;典当余额 924.6 亿元,同比降低0.9%。全国典当行业总体运行平稳,行业规模和典当总额继续增长,业务结构保持稳定。但相较于之前的高速发展,2015年往后,典当业发展速度放缓。

典当行业属于金融、商业、仓储业交汇的边缘行业。就金融领域来看,典当定位于非正规金融的一种,但是正处于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的时期。在自给自足的经济中,典当这种数额小、零售性质的金融供给可以满足民众的融资需求;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从事单一业务的典当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在多种金融服务并存的今天,银行业和证券业是主流金融行业,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典当则以其特定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实施机制、高利性、市场分割性等特性被认为是民间金融的一种。

目前我国典当行开展的典当业务中,事实上只有“当”而不存在“典”的务,“典”的业务被“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所取代。但这类“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与传统的典权业务存一个很大的差别在于:典当行在办理这类业务时,所取得的只是房地产的抵权,而不能取得使用权。因此从本质上看,房地产抵押典当纯粹是一个存在于担保物权上的有息借贷。

同时,现代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当物种类上看,现代典当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已经从单一的有形财产扩展为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从典当对象上看,其不仅针对家庭融资,而且针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从涉及的金融市场看,其不仅作用于货币市场,也开始作用于资本市场(如近期开展的股票典当业务);此外,现代典当业已经不再有高利贷性质。虽然其综合费率比普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要高,但是完全是基于覆盖风险和成本的目的而不是出于剥削目的。

总体来看,典当业救急解难、拾遗补网、便利融资的服务功能继续得到优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居民生活、创建和谐环境的经营理念在行业得到延伸,典当业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并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可和关注。


2.现阶段我国典当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属性不清

典当这个古老的行业自年在中国大陆复出以后,全国典当业一直处于多头管理、高速发展、混乱经营局面。其主管部门历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在典当行的行业归属问题上,目前主要有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典当行属于金融企业。典当行最早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并且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具有金融机构资质,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为“特殊金融企业”。2000年,典当行金融机构资质被取消,且不再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二种观点认为,典当行属于特殊的工商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和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已经取消了典当行金融机构资格,并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定性为“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典当行又划归商务部负责监管。典当行的监管部门已经不再是最初的中国人民银行,而是现在的商务部,充分说明国家已经不再把典当行作为金融类企业对待,而是作为工商企业对待,只不过相较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典当行有一些特殊性而已。在实践中,大连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就明确把典当行归为特殊的工商企业。

第三种观点认为,典当行属于服务型企业。这部分专家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等文件,在谈到典当行时,其文字表示都将典当行当作服务型企业看待。

行业归属问题带来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争议。


2.2法律不健全

由于主管部门的更换,管理规范也由《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到《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管理办法》。但是部门立法的缺陷一直困扰着典当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就是在典当业的管理上一直存在重大争议、管理办法与实践脱节、部分重要管理规范与法律冲突以及不断涌现的典当新业务造成典当业者无法可依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

我国现今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抵押质押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但这些法规、规范或衔接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的健康经营。新出台的《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的规定就与原有《担保法》的规定存在不同。例如:《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抵押财产的扩展的规范就有所不同。

2.2.2法律法规与现实操作存在冲突

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当物发票的问题。《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民品财产的典当必须出示发票。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典当行成为销赃的场所。然而许多来当户的没有保留当时购物的发票,按照规定就无法典当。这时只能凭借典当行业务人员的经验,通过观察、聊天,来判断客户并非窃贼,当物也并非赃物。而一旦判断有误,典当行的工作人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就牵扯到赃物由第三方善意取得的问题,至今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造成了典当行经营者的困难和客户的不理解。


2.3投资典当业的误区

在想投资做典当行的人当中,有很多并不真正了解典当行。他们原本的行当离典当也很远,只是听说典当行是“合法的高利贷行业”,便纷纷加入,在缺乏专业背景的情况下,由于急功近利,过分盲目,机会成本增加带来经营上的恶性循环,甚至通过恶意竞争,扰乱了市场,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2.4典当专业人才僵乏

2.4.1缺乏人才培养的基础

由于典当的弱势地位,造成了目前极少有高校设置这一专业的学科,之前只有南开大学曾经开设过“典当拍卖”专业的大专班。目前典当业的从业人员,主要来源有两方面有银行信贷经历的人员和从事过信托寄卖行业的人员。这两类人的所做的业务也极少交叉,全面型的人员并不多。北京城市学院及北京地质大学中的玉石鉴定专业的人员都有过被典当行录用的经历。但其入职后,往往只能作民品的收当,人员工作一定时间后,又会有一定量的流失。有银行信贷工作经历的人进入典当行后,凭借着在银行的工作经验,对大宗业务的操作有着一定的优势,渐渐成了典当业界内的中流砒柱。但这些人往往会进入一些比较大型的典当行,在小规模的典当行也不会停留很久。

2.4.2普遍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典当行的经营人员的素质高低是经营成败的关键。客观上典当业复出晚,社会上还未有这类专业人才。典当业自古形成的要求严,薪水稳但不高的特点。行业的交叉,业务的庞杂,使当今典当行对人才的渴求、使用、培养比任何一个行业都显得迫切与重要。

企业的最大资产是人,谁拥有了智慧人才、谁充分发挥了人才的最大潜能,谁就能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或许可以说凡是开典当行者鲜有庸才,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是佼佼者。但细分之,精明者颇多,高明者甚少。商战激烈,典当业尤甚,对决策者来说,要想规避风险,首先决策者要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知识、良好的品德和果断的作风,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敬业精神,这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其次,要选好人,用好人,培养人,留住人。历史决定了典当行没有现成的专业人员,只能在经营中逐步培养,合格的典当经营人才是典当业防范风险和快速发展的根本。


3.典当行业对策浅析

3.1  属性的确立

3.1.1金融是典当的最根本属性

典当行为是金融行为,作为专门发放抵、质押贷款的典当行,可以满足人们的短期融资需求,将资金从富余闲置者手中转移到需求者手中,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只不过相比正规金融机构,典当业的资金来源不包括吸收存款,只能是典当业主的股本金和有限制的贷款而且,其以取得所当物品的占有权为前提条件的融资只能算作一种特定的融资方式。因此典当行实际上是一种非正规的、专门的金融机构。

3.1.2商业销售是典当的重要辅助属性

典当的金融性质体现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上,但典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债权人典当行在典当合约上订立了一个附加条款,即当物到期不赎回,债权人有权处理质押物。因此该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附加了质押担保的关系,具有二元性。而在典当物绝当之后,典当行的金融性质就转化为商业性质,对绝当物品进行变卖、拍卖处理,直接参与商业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典当行完全以一般企业的身份进行运作,变现当品、收回本息。

3.1.3典当还具有资产置换和商品保管属性

典当业通过以物抵押来缓解企业、家庭暂时的货币收支的困难。产生这种困境的原因一般是资产缺乏流动性。为了解决资产流动性问题,将一定的资产质押于典当行取得现金,实际上是一种资产置换,即将实物资产置换为货币资产。商品保管性质是进行典当行为的又一附加性质。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客观上必须对各类当物包括各类权利证书进行短期妥善保管。这使得国内外有许多客户利用典当行的当物保管功能,专门在典当行内存放贵重物品。其目的不为融资,只为保管。

综上所述,典当业的多种属性表明典当业作为金融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明它的活动既有别于银行借贷又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拆借,更有别于民间信用。也即是说,它是金融业和商业中的边缘业种,是主流金融业和商业的补充。上述属性的明确,会使典当行开展业务找到依据,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于典当行及典当行为形成正确的认识,有利于促进主管机关对于典当行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清晰,有利于相关部门如税务机关、建委、土地局、车管所、知识产权局等他项权利登记机关对典当行工作的支持,促进经济的发展。


3.2 健全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典当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会随之增加,在这个背景下通过提高典当立法层次,制定一部统一的典当商法,克服当前部门立法的局限性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特别是《物权法》出台后,以《担保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形成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首先,它不能阻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相关规章,容易造成部门多头管理上的混乱其次,当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地方立法机关制订的相关规章与《典当管理办法》不一致时,是根据规范制定机关的层次还是根据规范颁布的时间先后确定其效力,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因此会造成企业依法经营时无所适从。

典当业面对上述诸多缺陷,应当说促成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典当法已十分必要。因为现今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由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由质押向抵押拓展。事实上,境外的典当业都有典当专门法规规范,如英国《年典当商法》、新加坡《典当商法》、香港《当押商条例》等。由此,制定一部专典当法,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即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又能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典当业的法制化必将获得更快的发展。


3.3风险管理

3.3.1 风险管理的核心

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指当物的有二次流通的渠道和良好的变现价值。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收取当物如果没有良好的变现渠道,或是变现渠道存在、但存在着巨大的障碍,或是变现时贬值较大,都将带来巨大的风险,这是需要严格把控的。无论是实物形态的当物,还是权利类的典当,都要遵循这一原则。要紧密地联系典当行的下游产业链,并与之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要以变现能力的强弱,来作为确定风险系数的重要依据。

3.3.2 化解经营风险的手段

典当行经营管理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典当行资金要投放到收益较高的资产项目上。但是利润与风险是同向变化的,要获得较高的收益,典当行必须承担更大的风险。为保证典当行稳健经营,应力求降低的典当风险,目前经营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当和绝当两个环节上。

收当因当物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贵金属主要有真膺风险和治安风险,要严格治安规定,及时上传数据,查验当物发票,避免收赃房地产典当业务主要有权属风险和估价风险,证券典当主要有政策风险和市场行情风险,交通工具和家用电器主要有流通环节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的。如强化法律法规意识,严格执行典当程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估价水平加强信用分析,完善典当比例控制目标建立信息渠道,实时掌握二手市场行情建立内部控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总的来说,典当行经营有风险,但只要做到有效的管理,通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典当行的风险是可以化解的。

3.3.3 重视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典当融资与银行融资间很重要的一点区别就是典当行不严格追究贷款用途。而这一点也是一柄双刃剑。小额民品典当可以不追究借款用途,但大额典当业务,一定要关注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要关注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尽管典当行不强调借款用途,但是,如果客户借款资金用于一些高风险的支出,第一还款来源无法保障的话,处置当物所耗费的精力以及一些当物所必须的特定处置程序还是相当繁琐的。毕竟典当行还是要以息费收入为主要来源,形成最稳定的收入。处置当物所带来的高额收益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也是要返还给当户的,所以,赎当的第一还款来源的资金很重要。

3.3.4 评估与鉴定

民品中的黄金饰品等有专业的仪器科技鉴定,但没有光谱仪,也不能说十拿九稳。北京的五家典当行都层被合金夹心的假金条骗过,所以仅有比重仪并不能保证万无一失。但光谱仪的价格很贵,所以黄铂金的收当需要比较有经验的师傅。

其他类当物的评估,例如房产,可以依据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价格折价估算而汽车,由于专业性较强,须与一些二手车市场的人员建立联系,参照其估价进行典当物资等商品,要以二手市场价格再行折扣后计价。而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要依托公司整体的战略伙伴、关联公司等进行深层次专业化的评估后方可进行。

3.3.5 法律程序的确认

尽管有当票、合同等确认了典当行为的发生,但是房地产抵押、设备抵押、机动车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委托拍卖手续、股权转让变更表预先填写、同意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公证等手续,该落实的都必须办妥,方可保证各种他项权利的落实到位。

3.3.6 实地考察

任何当物,均需实地考察,通过网络及特有途径进行核实,切忌凭本本办事。

3.3.7 分级审批加强内控

公司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确认针对不同的当物品种,有专门的业务人员跟进。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禁止窜岗操作。根据典当额的不同,按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各级,在各自的授权额度内进行审批,签署意见,禁止超权限批准操作。


4.典当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远来看,中国典当业存在两个可能的发展方向:

其一,随着企业和个人信用机制的逐步完善、随着国家给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创造更好的融资空间、随着各类非正规融资途径因为管制的规范化而日益丰富,国家对民间融资赋予更为宽松的政策,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在融资上将会有更多的选择,中国内地典当市场的性质将会逐渐发生改变。在上述条件满足的前提下,一个可能的结果是中国内地的典当业会与世界上典当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同质化,进而逐渐回归到消费型典当的全球模式中来。这其实也正是中国典当业在其千百年历史传统中扮演的最主要角色。

其二,政府放开对典当业的融资管制、利率管制与绝当品处置管制,鼓励典当行发展成正规金融系统之外中小企业与个体经济融资的重要渠道。在这种情形下,消费型典当的特征将被再度压缩,投资型典当的特征还将进一步放大,中国的典当业将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典当业、从而也与其本身的历史传统越行越远,中国的典当业将会被规划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以抵押与质押为担保的专业融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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