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项目系列之担保(第三期)——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分析以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6-11-25 信息来源:担保业务讨论小组一组
担保机构是一类提供特殊金融服务的非金融机构,承担了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不愿意或不能够承受的高风险,与此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债务人的信用级别。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本文主要分析下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及对策。
一、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概述
信用风险是来源于债务人的风险,属于动态的风险,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经济主体遭受损失的可能。信用风险是被担保人使用通过担保借入资金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由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决定,弹性相对较大。客户违约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强制性拖延、担保本息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等等,不同的违约形式造成的债务追收成本及最终导致的损失不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企业信用意识不强、逃废债现象较为严重的现状下,服务于经营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是比较大的。尤其是有些企业在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贷款到位后,道德风险增加,在企业还款能力和还款意识降低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恶意逃废债、转嫁风险,造成担保机构的信用损失。如果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则相比于银行而言,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问题就显得更为严重了。
在担保领域,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一直困扰着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在当前的社会信用体制环境下,多数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还款动力不足。在市场惩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失信成本普遍较低,在权衡失信成本和收益之后,中小企业极易选择拖欠逃避债务的短期行为。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息披露方法和信息传输机制运行不畅,财务制度不规范,内部会计信息可信度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难以从一般渠道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因此,银行类金融机构会选择避免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而担保机构却不能选择避免,这恰恰是他们的主业。所以信息的不透明,只能让担保机构按照现有的信息结合本身的经验进行判断,这种判断由于受主管、客观条件所限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二、应对策略分析
信用风险的存在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认识、防范、控制信用风险就显的尤为重要了,下面就应对策略分析如下:
1、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的方式主要有各机构自行提取风险准备金、设立行业风险补偿基金 、建立财政有限补偿制 。
为了实现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建立担保资金的补偿机制,这包括外部补偿和内部补偿。其中,内部补偿主要是指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担保业务实际情况提取各种风险准备。 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单独记帐,或在银行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目前我国对担保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仍需加大,国外担保机构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力于政策支持和社会资源,例如日本的做法,建立了担保基金模式,吸收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以及各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加入担保基金系列。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也具有政策性的特征,吸收社会捐助也是一个外部补偿的渠道。因此,应对社会捐助、企业互助担保基金等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这些基金可以由行业协会统一协调、管理,不但有利于各基金的规范运作,也有利于协会会员机构知情权的运用。
2、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指标
风险控制指标主要有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担保费率等。
担保放大倍数的确定与担保机构承担担保风险的能力是正相关的,放大比例越大,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就越大。一般来说,担保放大比例越高,其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同时担保机构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越大,需要具备更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从理论上来讲,在担保余额增加的同时,如果企业违约的概率可以通过担保机构有效的风险监控而维持在原有水平,则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的收益将是非常明显的。从这些意义上来看,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的作用是积极、有利的。当然,在实际业务中担保倍数不可能被无限放大。因为担保倍数的增加,意味着获得担保的企业数量将增加,这无形中等同于降低了企业申请担保的标准,势必会提高担保市场的平均违约概率。因此,把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规模控制在一个合理、恰当的比例上,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
担保代偿率是代偿支出与已解除担保额的比率,反映了过往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同时,还可以揭示在保债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代偿率越高,则在保债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担保机构可能发生代偿,就意味着风险的存在,当代偿率超过一定比例时,潜在的风险也就成为现实的损失。
担保费是担保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商业性担保机构尤其如此,其经济学含义就是担保机构为企业客户提供担保产品服务的价格。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担保手续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担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收入的多少,因而与风险防范也有一定的关系。提高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尽管可以增加担保机构的收入,但随着担保费用的上升,担保便会失去吸引力。担保机构在研究、制定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时需要找到一种平衡,以便弥补成本的同时能够保证担保业务的可持续性。总之,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担保机构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银行和借款人都能够接受的担保费率。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在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着大量信息,排除某些涉及企业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之外,那些能够对其履约能力、履约意愿、诚信记录进行揭示的非敏感信息是应该与更多机构共享的。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有些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也普遍规模偏小、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对企业的信用等级作出公正、客观、真实评估的。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及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部门、机构如果能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这将有利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经济进一步发展。
4、完善相关立法
担保行业的发展直接关乎我国的金融安全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必须进行整体性的统一立法,从宏观上进行规范统一。在担保行业专门法律实施前,应对《担保法》作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担保法》对担保业进行的规范,应当包括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退出制度、内控办法、业务范围、操作流程、损失分担、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担保机构能依法规范经营、依法防范风险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定担保行业相关法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根据我国财政、金融和中小企业管理体制的特点,结合实际的情况,把主观需要与客观可能统一起来,以规范和保障担保机构的经营与运作,使其能有效发挥社会职能,从而改善被担保企业融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健全信用管理法律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也是与担保行业又一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点,决定了社会经济运行中的许多法律制度仍存在盲区,社会信用体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就是如此。目前,客观上需要健全我国信用管理相关立法工作,尽快制订与公平信用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信用激励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