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后管理过程中如何对项目进行风险分类

发布日期:2019-01-21   

担保贷款风险分类指担保机构综合所获得的各种信息,根据担保贷款的风险程度对担保贷款的质量做出判断。对担保贷款风险的分类,有利于增加担保业务质量的透明度,为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协作银行的合作创造条件,也有利于担保机构及时识别和弥补潜在的风险,提高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水平。

担保贷款的内在风险和损失程度不同,还款可能性也就不同,担保贷款风险分类正是从还款可能性出发,将担保贷款风险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其中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一、定义

1.正常类项目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2.关注类项目

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继续下去会影响贷款的偿还,担保机构有发生代偿的潜在风险。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次级类项目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4.可疑类项目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5.损失类项目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二、特征举例

1.正常类项目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未到期;

(3)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等。

2.关注类项目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2)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担保机构积极合作;

(4)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担保机构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5)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6)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7)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等。

3.次级类项目

(1)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2)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3)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5)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等。

4.可疑类项目

(1)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2)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3)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

(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5)银行或担保机构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6)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7)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等。

5.损失类项目

(1)借款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担保机构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担保机构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担保机构经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担保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5)由于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担保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强制执行,但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担保机构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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