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诗和远方

发布日期:2019-03-27   

回顾金融历史,每一次金融创新背后难免滋生金融泡沫,金融创新与金融泡沫之间,往往仅一线之隔,比如交易所的诞生,引致荷兰“郁金香泡沫”;债券和股票市场的成立,诱发法国“密西西比泡沫”;股份制公司的盛行,让英国的“南海泡沫”遗毒甚远;2008 年的美国金融危机,普遍被认为与高度自动化的量化交易创新不无关系等。

回顾网贷行业,P2P作为舶来品,自带“普惠金融”背书,扮演着传统金融有益补充的角色,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为己任,发挥普惠赋能,符合“金融理想国”理念。P2P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从高速发展到行业泡沫,再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强监管,历经冰火两重天,迎来史上最严监管。然而,此乃绝非坏事,“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严冬过后,春天必将如期而至。

近年来,普惠金融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主流战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着手布局普惠金融,凭借金融科技,完成线下向线上迁移,扩大金融服务范围,降低运营成本,实现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尽管如此,借款端与传统金融机构弊病犹在,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无法做到无缝对接。以风险评估为视角,信贷作为稀缺资源之一,主流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优于普惠客户,面对利益最大化,传统金融机构仍以主流客户的融资需求为先,普惠客户次之。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分支,坚持小额分散,秉承信息中介属性,为投融资提供撮合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传统金融机构供给不足背景下的普惠金融创新模式,是传统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那么,互联网金融不止眼前的苟且,更有诗和远方。监管令下,合规运营,发挥普惠赋能则是P2P规范发展的可行进路。为行业一切向好,万象更新,笔者认为,政府应统一制定审核标准,设立准入门槛、运营模式、组织形式等行业准则,实行审批备案,禁止弱势机构参与。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多部门协调监管体系,成立行业自有监管部门,层层把关,步步管理。明确行业法律地位,出台法律条款加以保护和规范,确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构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衔接,落地具体监管细则,充分实现共同监管目标。随之行业日新月异,创新行为多元化,必然出现某些原有法律法规未触及的灰色地带,因此不断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动态调整,实时将处于灰色地带的平台创新举措纳入监管范围,对选择过度创新平台进行严厉惩罚,增大平台短期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构成可置信威胁,促使平台适度创新。

此外,形成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在外控与自律的双重保险下,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发展。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主,共建全网络征信体系,综合互联网征信信息,提高信用环境,建设科学合理、高效的信用评级系统,坚决控制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增强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的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平台信息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加强风险揭示的完整性,确保投资人和借款人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网络技术自身建设,保护数据安全,做好数据备份,抵制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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