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小议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现状
发布日期:2017-03-16 信息来源:安诚金融
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称《办法》)。《办法》中对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开展、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及监督管理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办法》初步构建了规范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框架,为促进政府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有据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持,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跨越性的一步。
为贯彻施行《办法》,银监会于2009年、2010年分别出台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八个配套文件,这些文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经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及监管工作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范,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得到落实。
《办法》规定我国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监管部门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中批准银监会牵头成立由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共同组成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管理。在监管实践中,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不直接负责地方的监管工作,基层的监管工作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监管部门负责。实践中我国各省市的监管部门各不相同,有的省市由金融办负责监管、有的省市由财政局负责、有的省市由发改委负责。监管主体的多样化导致各地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管理指标不同评价指标也不同,不利于构建统一的监管体系,最终影响到监管成效,使得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我国多数省市都建立了省级或市级担保行业协会从事行业自律管理。但各个行业协会之间缺乏沟通,互动性不强,难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一些行业协会的行政性较强,协会的发展依赖政府部门的支持不能很好发挥独立客观的作用 。
《办法》中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监管进行了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规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监管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准入标准进行了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监管机制已初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