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融资之现状

发布日期:2019-04-22   

2014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互联网金融等新型融资模式更好地为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2015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2017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股权融资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是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的新生态,其中股权众筹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对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

股权众筹融资的定义及运营模式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2015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概念和业务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且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目标企业。股权众筹融资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投资人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且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继而进行小额投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除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外,其他任何形式面向社会大众公开的募股行为都被界定为非法集资,可以说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实质上是一种私募或者半公开式融资。因此,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面向投资人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进行融资的模式称为股权众筹,换言之,“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然而,20164月,证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颁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把“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列为整治重点之一,由此可见,我国欠缺股权众筹得以扎根的法律土壤。

我国股权众筹运营模式主要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三种。凭证式股权众筹模式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以出售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进行募资,投资人出资后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直接与创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人不成为股东。会籍式股权众筹模式主要是指通过熟人介绍加入投资企业或项目,投资人出资后成为股东,共谋企业运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与凭证式、会籍式股权众筹不同,天使式股权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模式,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目标企业或项目,出资后直接或间接成为股东,对财务回报投资人有明确的要求。确切地说,天使式股权众筹是股权众筹运营模式的典型代表,除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之外,与天使投资或VC模式基本没有多大区别。互联网为潜在投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加上对投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以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现阶段,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有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东家等网站,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两种融资模式,即“快速合投”和“领投+跟投”模式。“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推出的一项初创企业快速融资服务,通过30天在线股权众筹,初创企业筛选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最终获得融资。“领投+跟投”是由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跟投人选择跟投的模式。一般来说,天使式股权众筹运营模式下的投资人为领投人和跟投人,投资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寻找投资项目,通过对投资公司进行出资的方式成为股东。在合投的过程中,领投人与跟投人入股创新创业企业或项目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基金的形式入股,其中领投人作为GP,跟投人作为LP;另一种则是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形式入股,领投人负责代持并担任创新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董事。领投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跟投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涉及股权众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2014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官方第一次针对股权众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但正式的管理办法尚未生效,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未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关键法律法规的确认。虽然监管部门在征求意见后,修改并通过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但该管理办法尚不够详尽,部分具体问题只有在出台监管细则后才能予以明确。因此,作为新兴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在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中,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制度亦尚未完善,信息披露欠缺透明性、全面性、完整性,众筹平台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投资欺诈风险两个方面。筹资人隐瞒众筹项目信息披露,使得投资人无法深入了解融资项目,从而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其次,筹资人与众筹平台联手转移资金,甚至与领投人合谋损害跟投人利益,众筹投资安全隐患较大。投资人出资购买股权后,转让股权较为困难,股权流动性不强,导致投资人信任崩塌。最后,为响应“大众创业”新理念,掀起“草根创业”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新势态,“创”基调紧跟时代潮流,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创业大军。然而,一方面股权众筹属于新鲜事物,市场发展规模有限,市场发展方向模糊;另一方面筹资人准入门槛低,缺乏专业性,致使众筹项目良莠不齐,又由于投资人专业知识匮乏,投资经验不足,对股权众筹的认知存在局限性,无法有效地甄别项目质量,一味跟风,难免利益受损。


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进入中国,2013年我国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我国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随后证监会明确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随之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与金融业改革,我国股权融资行业必将迎来跨越式发展,虽然历经几年的发展已有所进步,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阶段性问题和风险。现阶段主要任务是对现行问题进行有效解决,通过政府、企业、投资人的齐心勠力,制定筹资人准入审核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制度,开展投资人教育活动,明确行业法律法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在项目准入、投资人退出、资金管理、筹后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职责,力争行业一切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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